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施行 教育部将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5月1日起,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施行。此次修订是自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了法治基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组织的集体采访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绍说,从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从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内容更加丰富充实。

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在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看来,“不同类型、同等重要”是本次修法对职业教育类型地位的重要肯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和发展预期,为职业教育下一步更好发展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

林宇指出,这不仅有利于增进社会共识,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激励全社会广泛支持、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也有利于引导职业院校锚定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和发展特色,切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内涵建设。

“职业教育作为专门的教育类型,有独立完整的学校体系和培养层次。”林宇介绍说,为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教育部将采取多方面措施,包括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建立适合职业院校学生升学的通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稳步提升本科职业教育的规模和培养能力,并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扩大高层次职业教育的容量;适度发展长学制职业教育;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等。

为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事业单位、企业公开招聘时的平等就业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介绍说,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指导企事业单位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在公开招聘时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条件。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类别岗位职责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学历、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等招聘岗位条件,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深化产教融合对于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林宇介绍说,教育部将借修法的“东风”,多措并举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以推进。

首先要加强与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落实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共同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扭转“职业教育是教育部门一家事情”的观念,优化校企合作发展环境。其次,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将企业设置专兼职职教岗位、设立学徒岗位、安排岗位接纳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等纳入考核内容。此外,要落实激励政策,比如,支持地方以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方式扶持行业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职业学校将校企合作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等。

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回应了这一问题,对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涛介绍说,在加强实习实训管理方面,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在加强收费管理方面,明确规定,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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